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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具體情形,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之補償:
一、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但犯罪被害人為無行
    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犯罪
    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第 10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  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二  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
    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