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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
項之裁定或處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發送檢察官、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
被告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保護機構及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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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