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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6 條
前條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十八 條第四項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法院、法官依該法第一百零一條 之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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