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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3 條
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與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
件經保護機構指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偵查或審判中未選任律師擔
任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代理人者,保護機構或分會應主動徵詢
其意願後,委請律師擔任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