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服務對象如下: 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 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 四、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 五、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六、依第五十四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 七、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生理、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之協助。 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其他之協助。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 一、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 二、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 三、依第三十四條之一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 四、依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款不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 其他法律對前項保護對象,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第一項保護措施之提供,以在臺灣地區為限。 第一項保護措施之提供,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政府機關駐外單位應為緊 急之必要協助。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其他之協助。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 一、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 二、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 其他法律對前項保護對象,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業務)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其他之協助。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 一、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 二、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 三、犯罪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之配偶或勞工。 其他法律對前項保護對象,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二項第三款之犯罪被害人,不適用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視人力、物力及實際需要辦理下列業務: 一 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 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 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 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 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 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七 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 其他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