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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2 條
對於本法權益保障對象,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
動告知其權益。
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人員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應告
知其得依本法申請保護服務及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權益。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29- 1 條
對於本法保護及扶助對象,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
主動告知其相關權益。
檢察機關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保護及扶助對象時,應告知其得依本法
申請補償及保護措施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