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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01 條
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五章條文施行前規定申請犯
罪被害補償金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仍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進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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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