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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0 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或指定專人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
及相關案件轉介、業務聯繫等工作,並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需要,提
供必要之協助。
司法、警察、矯正、醫療、教育、心理及社會工作等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
工作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應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之相
關措施、法規等課程納入例行性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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