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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更生輔導員因業務上之需要,至犯罪矯正機關訪視本法第二條所定得予以
保護之人時,各有關機關應予必要之協助。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8 條
本會或分會應遴聘各該會所在地輔導區內之鄉、鎮 (市) 、區之行政首長
為主任更生輔導員,並得遴聘社會熱心公益之適當人士一人至三人為副主
任更生輔導員,並在輔導區內遴聘適當熱心人士為更生輔導員。
副主任更生輔導員及更生輔導員之任期均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但有不適
任者,得隨時解聘之。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8 條
  本會或分會應遴聘各該會所在地輔導區內之鄉、鎮(市)、區之行政首長為主任更生輔導
  員,並得遴聘社會熱心公益之適當人士一人至三人為副主任更生輔導員,並在輔導區內遴
  聘適當人士為更生輔導員。
  副主任更生輔導員及更生輔導員之任期均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但有不適任者,得隨時解
  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