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更生輔導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應由
更生保護會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擬定志願服務計畫,報請內政部及法務部
備案。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7 條
分會以各地方法院管轄區域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之轄區,在其轄區內,以
鄉、鎮 (市) 或區為更生保護輔導區 (以下簡稱輔導區) 。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7 條
  分會以各地方法院管轄區域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之轄區,在其轄區內,以鄉、鎮(巿)或
  區為更生保護輔導區(以下簡稱輔導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