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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更生保護會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創辦生產事業或技藝訓練機構時,得聘請適
當人員擔任技術輔導,並應擬定實施計畫,報請法務部核定。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5 條
本會除依法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外,並監督及考核所屬各分會之業務。
本會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視察各分會,但必要時得臨時派員視察之。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5 條
  本會除依法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外,並監督及考核所屬各分會之業務。
  本會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視察各分會,但必要時得臨時派員視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