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創辦生產事業或技藝訓練機構時,得聘請適 當人員擔任技術輔導,並應擬定實施計畫,報請法務部核定。
本會除依法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外,並監督及考核所屬各分會之業務。 本會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視察各分會,但必要時得臨時派員視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