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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五條所定更生保護會分會,其轄區以各地方法院管轄區域為準;在
其轄區內,以鄉 (鎮、市) 或區為本法第六條所定之更生保護輔導區 (以
下簡稱輔導區) 。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4 條
左列事項應經董事會之決議:
一  年度業務計畫。
二  經費之籌劃。
三  預算、決算之審核。
四  基金之運用。
五  其他重大事項。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4 條
  左列事項應經董事會之決議:
  一、年度業務計劃。
  二、經費之籌劃。
  三、預算、決算之審核。
  四、基金之運用。
  五、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