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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從事更生保護事業人員,應本仁愛精神,輔導受保護人自立更生。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2 條
從事更生保護事業人員,應本仁愛之精神,輔導受保護人自立更生。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2 條
  從事更生保護會業人員,應本仁愛精神,輔導受保護人自立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