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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組成諮詢小
組,提供有關策進更生保護事業之意見或協助推展更生保護事業。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17 條
本法第九條所定之向會外籌募經費,應經本會董事會決議後,載明左列事
項,函報法務部核准後實施:
一  籌募事由。
二  籌募數額。
三  籌募方法。
四  籌募地區及期限。
五  籌募計畫目的。
分會籌募時,應函報本會依前項規定辦理。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17 條
  本法第九條所定之向會外籌募經費,應經本會董事會決議後,載明左列事項,函報法務部
  核准後實施:
  一、籌募事由。
  二、籌募數額。
  三、籌募方法。
  四、籌募地區及期限。
  五、籌募計畫目的。
  分會籌募時,應函報本會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