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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之各機關 (構) ,應協助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推動更生保 護事業。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16 條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辦理更生保護事業機構,每年至少一次。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16 條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辦理更生保護事業機構,每年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