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應審查受保護人之需要, 為下列一種或數種之暫時保護: 一、旅費之資助。 二、各種車票之代購及供給。 三、膳宿費之資助。 四、戶口之協助申報。 五、醫藥費之資助。 六、護送受保護人回籍、回家或護送至其他處所。 七、小額借款。 八、其他必要之保護。
主任更生輔導員及更生輔導員,因業務上之需要,訪問監獄、看守所、少 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等有關機關收容之應受更生保護之人時,各有關機 關應予以便利及必要之協助。
主任更生輔導員及更生輔導員,因業務上之需要,訪問監獄、看守所、少年輔育院、少年 觀護所等有關機關收容之應受更生保護之人時,各有關機關應予以便利及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