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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應審查受保護人之需要,
為下列一種或數種之暫時保護:
一、旅費之資助。
二、各種車票之代購及供給。
三、膳宿費之資助。
四、戶口之協助申報。
五、醫藥費之資助。
六、護送受保護人回籍、回家或護送至其他處所。
七、小額借款。
八、其他必要之保護。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15 條
主任更生輔導員及更生輔導員,因業務上之需要,訪問監獄、看守所、少
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等有關機關收容之應受更生保護之人時,各有關機
關應予以便利及必要之協助。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15 條
  主任更生輔導員及更生輔導員,因業務上之需要,訪問監獄、看守所、少年輔育院、少年
  觀護所等有關機關收容之應受更生保護之人時,各有關機關應予以便利及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