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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法務部對推動更生保護事業成績卓著者,應予獎勵。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12 條
主任更生輔導員對該輔導區內各更生輔導員與分會間業務之推進,負連絡
之責。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12 條
  主任更生輔導員對該輔導區內各更生輔導員與分會間業務之推進,負連絡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