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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更生保護會應編列年度預算,報請法務部核定。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11 條
主任更生輔導員、副主任更生輔導員及更生輔導員,應由本會發給服務證
及聘書,並將名冊函報法務部備查。
前項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避免暴露本人及受保護人之身分。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11 條
  主任更生輔導員、副主任更生輔導員及更生輔導員,應由本會發給服務證及聘書,並將名
  冊函報法務郭紜查。
  前項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避免暴露本人及受保護人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