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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更生保護會之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由更生保護會擬定,報請法務
部核定。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10 條
更生輔導員應就具有左列條件者遴聘之:
一  品行端正著有信譽者。
二  對更生保護工作富有熱忱者。
三  生活安定有充裕時間者。
四  身心健康有服務能力者。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10 條
  更生輔導員應就具有左列條件者遴聘之:
  一、品行端正著有信譽者。
  二、對更生保護工作富有熱忱者。
  三、生活安定有充裕時間者。
  四、身心健康有服務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