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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
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
前項更生保護會之組織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
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
前項更生保護會之組織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之性質、目的及指揮監督)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
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其組織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
之。
其他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訂定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之性質、目的及指揮監督)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司法行政部之指揮、監督
;登記前應經司法行政部之許可。其組織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
由章程定之。
其他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