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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法 第 17 條
本法施行前,高等法院轄區內所設更生保護會,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17 條
(溯及力) 本法施行前,高等法院轄區內所設更生保護會,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訂定
第 17 條
(溯及力) 本法施行前,高等法院轄區內所設更生保護會,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