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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 第 16 條
受直接保護之人死亡時,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通知檢察官相驗;有家屬者
,並應通知其家屬。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16 條
(受直接保護人死亡時之相驗及通知)
受直接保護之人死亡時,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通知檢察官相驗;有家屬者
,並應通知其家屬。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訂定
第 16 條
(受直接保護人死亡時之相驗及通知)
受直接保護之人死亡時,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通知檢察官相驗;有家屬者
,並應通知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