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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 第 14 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於收容之受保護人,得按性別、年齡、性行,分別
收容。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14 條
(分別收容)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於收容之受保護人,得按性別、年齡、性行,分別
收容。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訂定
第 14 條
(分別收容)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於收容之受保護人,得按性別、年齡、性行,分別
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