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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 第 12 條
更生保護會實施更生保護時,應與當地法院、法院檢察處、監獄、警察機
關、就業輔導、慈善、救濟及衛生醫療等機構密切聯繫,並請予以協助。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12 條
(實施更生保護時各相關機構聯繫及協助)
更生保護會實施更生保護時,應與當地法院、法院檢察處、監獄、警察機
關、就業輔導、慈善、救濟及衛生醫療等機構密切聯繫,並請予以協助。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訂定
第 12 條
(實施更生保護時各相關機構聯繫及協助)
更生保護會實施更生保護時,應與當地法院、警察機關、職業介紹、慈善
、救濟及衛生醫療等機構,密切聯繫,並請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