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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 第 11 條
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
    心障礙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
    行之。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11 條
(實施更生保護之方式)
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左列方式:
一  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殘
              廢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  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  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
              行之。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訂定
第 11 條
(實施更生保護之方式)
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左列方式:
一  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殘
              廢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  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  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
              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