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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 第 10 條
法務部為輔助更生保護事業,得設置更生保護基金;其設置及管理辦法,
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10 條
(更生保護基金)
法務部為輔助更生保護事業,得設置更生保護基金;其設置及管理辦法,
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訂定
第 10 條
(更生保護基金)
司法行政部為輔助更生保護事業,得設置更生保護基金;其設置及管理辦
法,由司法行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