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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國畫義賣款項支用要點 2
二、本監為推展收容人各項才藝訓練或教化活動所需之材料費用得支用前
    條國畫義賣款項。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2
二、本監為推展收容人各項才藝訓練或教化活動所需之材料費用得支用前
    條國畫義賣款項。
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2
二  本監為推展收容人各項才藝訓練或教化活動所需之材料費用得支用前
    條國畫義賣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