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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監獄招待所申借使用及管理辦法 5
五  室內之公用財物、水電、衛生及安全等設備,借用者應共同愛惜使用
    ;個人私有財物請自行妥善保管;另於借用時,偶有外出請隨時緊閉
    門戶。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5
五  室內之公用財物、水電、衛生及安全等設備,借用者應共同愛惜使用
    ;個人私有財物請自行妥善保管;另於借用時,偶有外出請隨時緊閉
    門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