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監獄招待所申借使用及管理辦法 4
四  借用期限,最高以七日為限,欲延期者,須再填簿申請之,經核准後
    得以展延。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4
四  借用期限,最高以七日為限,欲延期者,須再填簿申請之,經核准後
    得以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