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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監獄招待所申借使用及管理辦法 12
十二  本招待所酌收使用後之清潔費用 (公務及貴賓除外) ;收費標準,
      以『論次計費』方式,即每戶每次以壹佰元為計。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12
十二  本招待所酌收使用後之清潔費用 (公務及貴賓除外) ;收費標準,
      以『論次計費』方式,即每戶每次以壹佰元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