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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監獄招待所申借使用及管理辦法 11
十一  借用者離監前,請將門鑰歸還借用單位- (總務科) ,如遇於夜間
      或假日時可至大門門衛及值日司機處,辦理門鑰歸還事宜。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11
十一  借用者離監前,請將門鑰歸還借用單位- (總務科) ,如遇於夜間
      或假日時可至大門門衛及值日司機處,辦理門鑰歸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