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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監獄招待所申借使用及管理辦法 1
一  本監招待所之借用,以公務優先借用為原則,並提供本監同仁及其眷
    屬 (親友) 或法務部轄屬矯正機關之同仁渡假旅遊住宿用;另其他機
    關、團體或個人,經典獄長核准者,亦可使用。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1
一  本監招待所之借用,以公務優先借用為原則,並提供本監同仁及其眷
    屬 (親友) 或法務部轄屬矯正機關之同仁渡假旅遊住宿用;另其他機
    關、團體或個人,經典獄長核准者,亦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