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理髮之規定: (一) 每月 10、11 日檢查頭髮。 (二) 標準為上推兩指幅,前髮長度不可觸及眼睛。 (三) 不得有染髮、挑染及蓄留怪狀之髮型,亦不得理光頭及山本頭。 (四) 髮型、髮式不符規定者依規定減分,3 天內複檢,仍不合格者加倍 處罰。 (五) 服役期滿前得減免理髮 1 次,但亦不得蓄留怪異之髮式及染色。
陸 理髮之規定: 一 每月十、十一日檢查頭髮。 二 標準為上推兩指幅,前髮長度不可觸及眼睛。 三 不得有染髮、挑染及蓄留怪狀之髮型,亦不得理光頭及山本頭。 四 髮型、髮式不符規定者依規定減分,三天內複檢,仍不合格者加倍處 罰。 五 服役期滿前得減免理髮一次,但亦不得蓄留怪異之髮式及染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