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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9
九、應歸檔而未歸檔之公文,應由單位主管督促歸檔,歸檔之文件,應詳
    細核對其內容與頁數,經檢查無訛後,併同歸檔簿交由檔案管理單位
    蓋點收戳,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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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歸檔而未歸檔之公文,應由單位主管督促歸檔,歸檔之文件,應詳
    細核對其內容與頁數,經檢查無訛後,併同歸檔簿交由檔案管理單位
    蓋點收戳,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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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應歸檔而未歸檔之公文,應由單位主管督促歸檔,歸檔之文件,應詳
    細核對其內容與頁數,經檢查無訛後,併同歸檔簿交由檔案管理單位
    蓋點收戳,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