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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7
七、歸檔案件如有下列物品或文件,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有關財務會計之憑證、帳冊、單據及票根等。
(六)無關公務又無參考價值之文件,便條及紙片等及個人證件。
(七)臨時性事項之通報或副本、無關政令之宣傳性文件。
(八)贈閱刊物、圖書、謝帖、祝賀及其他普通交際函電而無保存價值者
      。
(九)未掛總收、發文號之各單位自收自發之文件,但承辦人於處理經總
      收、發相關案件過程中,所產生之此類文件不在此限。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7
七、歸檔案件如有下列物品或文件,不得歸檔:
 (一) 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 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 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
 (四) 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 有關財務會計之憑證、帳冊、單據及票根等。
 (六) 無關公務又無參考價值之文件,便條及紙片等及個人證件。
 (七) 臨時性事項之通報或副本、無關政令之宣傳性文件。
 (八) 贈閱刊物、圖書、謝帖、祝賀及其他普通交際函電而無保存價值者
      。
 (九) 未掛總收、發文號之各單位自收自發之文件,但承辦人於處理經總
      收、發相關案件過程中,所產生之此類文件不在此限。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7
七  歸檔案件如有下列物品或文件,不得歸檔:
 (一) 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 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 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
 (四) 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五) 有關財務會計之憑證、帳冊、單據及票根等。
 (六) 無關公務又無參考價值之文件,便條及紙片等及個人證件。
 (七) 臨時性事項之通報或副本、無關政令之宣傳性文件。
 (八) 贈閱刊物、圖書、謝帖、祝賀及其他普通交際函電而無保存價值者
      。
 (九) 未掛總收、發文號之各單位自收自發之文件,但承辦人於處理經總
      收、發相關案件過程中,所產生之此類文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