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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6
六、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
(一)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先者在上,後者在下,依序於各頁左
      上角編寫頁碼。
(二)附件頁碼之編寫,除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併同其本文
      連續為之。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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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
 (一) 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先者在上,後者在下,依序於各頁左
      上角編寫頁碼。
 (二) 附件頁碼之編寫,除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併同其本文
      連續為之。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6
六  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
 (一) 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先者在上,後者在下,依序於各頁左
      上角編寫頁碼。
 (二) 附件頁碼之編寫,除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併同其本文
      連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