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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5
五、各科室業務承辦人員平時處理公文及訂卷,應注意以一案為一件(登
    記檔案目次表仍以一文為一件次),同一案有數公文往復,雖時間相
    隔,於結案時仍需合訂一件,不可分散,如有跨年度時,則編入結案
    之年度檔案。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5
五、各科室業務承辦人員平時處理公文及訂卷,應注意以一案為一件 (登
    記檔案目次表仍以一文為一件次) ,同一案有數公文往復,雖時間相
    隔,於結案時仍需合訂一件,不可分散,如有跨年度時,則編入結案
    之年度檔案。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5
五  各科室業務承辦人員平時處理公文及訂卷,應注意以一案為一件 (登
    記檔案目次表仍以一文為一件次) ,同一案有數公文往復,雖時間相
    隔,於結案時仍需合訂一件,不可分散,如有跨年度時,則編入結案
    之年度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