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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5
二十五、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檢查無誤後,於調案單及調
        案記錄上註記歸還日期,始將調案單退還調案人。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25
二十五、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檢查無誤後,於調案單及調
        案記錄上註記歸還日期,始將調案單退還調案人。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25
二十五  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檢查無誤後,於調案單及調
        案記錄上註記歸還日期,始將調案單退還調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