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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4
二十四、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稽催,填具檔
        案催還通知單,向調案人催還;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
        機關首長處理。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24
二十四、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稽催,填具檔
        案催還通知單,向調案人催還;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
        機關首長處理。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24
二十四  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稽催,填具檔
        案催還通知單,向調案人催還;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
        機關首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