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2
二十二、借調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汙損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
        內容之情事。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22
二十二、借調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汙損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
        內容之情事。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22
二十二  借調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汙損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
        內容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