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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1
二十一、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作成調案記錄,將調案人、調案單
        位、調案日期、案名、案由、文號、稽催情形記載於調案記錄簿
        ,以便隨時查催。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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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作成調案記錄,將調案人、調案單
        位、調案日期、案名、案由、文號、稽催情形記載於調案記錄簿
        ,以便隨時查催。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21
二十一  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作成調案記錄,將調案人、調案單
        位、調案日期、案名、案由、文號、稽催情形記載於調案記錄簿
        ,以便隨時查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