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0
二十、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申請單位,並由調案人填具調
      案單,經原承辦單位主管核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20
二十、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申請單位,並由調案人填具調
      案單,經原承辦單位主管核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20
二十  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申請單位,並由調案人填具調
      案單,經原承辦單位主管核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