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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9
十九、調借檔案以與業務承辦科室有關者為限;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
      案件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並簽請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19
十九、調借檔案以與業務承辦科室有關者為限;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
      案件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並簽請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19
十九  調借檔案以與業務承辦科室有關者為限;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
      案件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並簽請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