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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5
十五、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
(二)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由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紙,
      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
(四)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
      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定標
      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五)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文
      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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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
   (二) 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 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由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紙
        ,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
   (四) 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
        ;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
        定標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五) 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
        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15
十五  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
   (二) 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 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由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紙
        ,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
   (四) 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
        ;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
        定標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五) 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
        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