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4
十四、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遇過大過多不便隨文裝訂時可另行存
      置,惟應在附件上,註明檔號、收發文字號,並在原文附件欄內註
      明附件存放處所。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14
十四、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遇過大過多不便隨文裝訂時可另行存
      置,惟應在附件上,註明檔號、收發文字號,並在原文附件欄內註
      明附件存放處所。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14
十四  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遇過大過多不便隨文裝訂時可另行存
      置,惟應在附件上,註明檔號、收發文字號,並在原文附件欄內註
      明附件存放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