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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3
十三、檔案之整理,管理人員應按文件產生日期先後,先者在上,後者在
      下,依序排列整齊,並逐一於案件首頁左上角依序編列目次號。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13
十三、檔案之整理,管理人員應按文件產生日期先後,先者在上,後者在
      下,依序排列整齊,並逐一於案件首頁左上角依序編列目次號。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13
十三  檔案之整理,管理人員應按文件產生日期先後,先者在上,後者在
      下,依序排列整齊,並逐一於案件首頁左上角依序編列目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