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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2
十二、每年歸檔之數量,應於年終由檔案管理單位陳報典獄長核閱。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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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每年歸檔之數量,應於年終由檔案管理單位陳報典獄長核閱。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12
十二  每年歸檔之數量,應於年終由檔案管理單位陳報典獄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