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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0
十、歸檔案件有第七點各項所訂之物品者,應退還承辦單位處理。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10
十、歸檔案件有第七點各項所訂之物品者,應退還承辦單位處理。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10
十  歸檔案件有第七點各項所訂之物品者,應退還承辦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