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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動支勞作金要點 4
四  受刑人依前點規定申請動支勞作金,應將用途、金額,填具「受刑人
    報告用紙」 (附式一) 連同手摺,陳由機關長官核准後,送交經辦人
    員辦理。
    前項「受刑人報告用紙」應由經辦人員保存。
民國 91 年 06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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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受刑人依前點規定申請動支勞作金,應將用途、金額,填具「受刑人
    報告用紙」 (附式一) 連同手摺,陳由機關長官核准後,送交經辦人
    員辦理。
    前項「受刑人報告用紙」應由經辦人員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