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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動支勞作金要點 2
二  受刑人動支勞作金除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依本要點行之。
民國 91 年 06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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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刑人動支勞作金除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依本要點行之。